2023年5月29日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方某某、高某1和高某2合谋开设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计涉案金额950余万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当事人方某某、高某1和高某2经广东潮汕籍商会组织的亲戚推荐,慕名求助元竹律所,接受委托后,陈楚裕主任律师带领刘珂律师和吴晓峰律师组成专案律师团,分别担任方某某、高某1和高某2的辩护人,提供专业辩护。
阅卷后,陈楚裕主任律师、刘珂律师和吴晓峰律师分别辅导方某某、高某1和高某2有效收集证据,及时向检察官提供证据,提出“公安机关指控的总计涉案金额950余万元,未能全部‘剔除有效刷单’,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金额”的辩护意见。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部分采纳陈楚裕主任律师、刘珂律师和吴晓峰律师的辩护意见,主动将涉案金额降低为480余万元,并采纳刘珂律师和吴晓峰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高某1和高某2为从犯,同意签署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鉴于检察官不同意陈楚裕主任律师对“方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陈楚裕主任律师建议方某某“暂不签署认罪认罪具结书”,待法院审理阶段,再通过退缴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等方式,争取法官同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3年9月28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方某某、高某1和高某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当事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高某1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高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23年10月2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充分听取当事人方某某、高某1和高某2的辩解意见。当事人方某某也根据陈楚裕主任律师的建议,主动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部分罚金。
2023年12月26日法院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经过认真合议,综合当事人方某某、高某1和高某2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采纳陈楚裕主任律师、刘珂律师和吴晓峰律师相关合理辩护意见,决定对当事人方某某、高某1和高某2“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
一、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高某1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高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倾囊相授,仗义执言,元竹律所坚持用证据说话,以精湛的法律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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