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不能”变成“能”:元竹律所“又双叒叕”在法院阶段帮助当事人获得“缓刑释放”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辩护,帮助当事人获得公安机关决定“取保释放”,帮助当事人获得检察院决定“不捕释放”,进而认罪认罚后,在法院阶段获得“适用缓刑”判决,在“少捕慎诉慎押”和“认罪认罚从宽”新刑事政策下,成功的案例越来越多,大家已经“习以为常”,不再认为是难做的案件。
当事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不能适用缓刑”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认罪认罚具结书,还能不能在法院阶段获得“适用缓刑”判决?
相信绝大部分当事人、家属,甚至律师,都认为“不能”,选择不要再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赶紧走个法院简易程序审理,过过场,早点判决,早点服刑,早点出狱,早点回家。
元竹律所律师天生不服输,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付出百分之一百努力,把“不能”变成“能”,穷尽一切方式方法,帮助改变当事人和家属的命运,依法合规把难做的事情做成,真正体现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
2022年08月,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网店老板D先生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面临法院阶段被判处“四年十个月”刑罚的窘境。
元竹律所接受D先生委托,指派高级合伙人徐颖律师作为D先生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开始就不断与公安机关承办人等沟通,提出存在“巨额刷单金额应被认定且扣减”的辩护意见,明确案件辩护的关键在于“刷单金额如实扣减和争取获得商标权利人的谅解”,徐颖律师遂带领团队指导D先生家属全力收集整理提供证据,核对近千页的销售、刷单和支付记录等证据,甚至前往审计公司与审计人员核对数据。在徐颖律师持续努力之下,凭借扎实的刷单证据,成功说服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将已销售金额从最初的人民币700万余元调整认定为人民币200万余元;徐颖律师亦多次与两家涉案商标权利企业的法务部门沟通,最终达成赔偿与谅解协议,涉案商标权利企业认可徐颖律师的专业辩护和接受D先生的真诚道歉,双双破例降低赔偿金额,D先生的人生出现重大转机。
法院审理过程中,徐颖律师提交了“谅解书”及赔偿凭证,公诉方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同意对D先生适用缓刑。法院合议庭综合考虑到D先生不是以售假为主业,真诚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商标权利人谅解、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和预缴部分罚金,决定采纳徐颖律师“从轻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对D先生从轻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3年08月,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网店微商M女士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逮捕羁押在看守所的M女士心灰意冷,准备坐牢“三年九个月”。
家属心有不甘,万分不舍,解除原有辩护律师的委托,慕名另行委托元竹律所提供专业辩护,元竹律所指派刘珂律师作为M女士的辩护人,刘珂律师研究案情后确认,销售金额300万余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案件辩护的关键在于“获得商标权利人的谅解和争取配合公安机关说服劝告同案犯投案自首获得立功情节”,刘珂律师遂提醒M女士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说服劝告同案犯投案自首,争取立功获得从轻处理;并代表马女士与商标权利人一次次微信和电话协商赔偿谅解,恳请商标权利人谅解M女士,接受M女士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刘珂律师真诚和敬业打动了商标权利人,国际奢侈品牌商标权利人破例同意出具谅解书,M女士“适用缓刑”有了一线生机。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M女士配合劝说同案犯投案自首,具有立功情节,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谅解书”及赔偿凭证,证实M女士已经赔偿并获得商标权利人谅解。法院合议庭综合考虑到M女士抚养两个未成年孩子生活不易,且早已主动停止售假,真诚认罪悔罪,具有立功情节和赔偿并获得商标权利人谅解、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和预缴全部罚金,决定采纳刘珂律师“从轻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对M女士从轻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元竹律所主任陈楚裕律师提醒大家: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后台有记录,各大网店平台都保存有网店的详细销售记录和款项收支记录,假货销售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定金额,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取证非常方便,切莫因小失大售假,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除了被定罪坐牢,失去清白之身,还要面临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等经济制裁,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合规经营,合法创富,才是正道。
D先生和M女士无疑是幸运的,有元竹律所律师提供专业辩护、有商标权利人同情出具谅解书、有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和法院合议庭成员严格依法办案,贯彻执行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D先生和M女士网开一面,使得D先生和M女士有机会重获自由,人生不至于更糟糕。但是D先生和M女士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个人违法所得需要没收,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需要赔偿、国家巨额罚金需要缴纳,犯罪记录(案底)不仅影响自己工作生活,也会牵连子女考取功名,大家要引以为戒,决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生产和销售假货,害人亦害己。